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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覃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鲤鱼岭(万荣华府*号楼*层商铺)。法定代表人谢周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科,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萍,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雪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覃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雪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由原告广西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