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琳与黄红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琳,黄红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898号原告黄琳。法定代理人张亚梅,系原告黄琳的母亲,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021974********,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洞庭北路。法定代理人张亚梅的委托代理人黎斌,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红安。原告黄琳诉被告黄红安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黄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