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佟文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文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381号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被告佟文彪,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所辽宁省昌图县。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文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