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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少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少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怀柏,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瑶,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蒋勇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瑶、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一女朱某某。在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经常因各种琐事辱骂甚至殴打原告,对亲生女儿也不闻不问。原告一直忍气吞声,但被告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目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所生女儿朱芸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确因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认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5月1日双方订婚并同居。2014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取名朱某某。2015年1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目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只要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多与对方交流、沟通,互相谅解,消除矛盾与隔阂,多为家庭及女儿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