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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玉玲诉付丙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玉玲。被告:付丙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付丙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