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玉玲诉付丙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李玉玲。被告:付丙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付丙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