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