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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4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