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与李士化、武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24号原告: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东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化,男,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武维刚,男,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化、武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兴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富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