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宪霞、、刘伟、等与沙鑫、、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霞,刘伟,刘梓涵,刘贵修,刘应张,刘雪荣,刘雪文,沙鑫,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17号申请人:李宪霞、申请人:刘伟、申请人:刘梓涵、申请人:刘贵修、申请人:刘应张、申请人:刘雪荣、申请人:刘雪文被执行人:沙鑫、被执行人:曹辉本院在执行李宪霞、刘伟、刘梓涵、刘贵修、刘应张、刘雪荣、刘雪文申请执行沙鑫、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