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张岩与刘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岩,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李张岩,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名州镇祥云名园小区。被执行人刘洁,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大庄村人,农民,现租住名州镇车管所对面。李张岩与刘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做出(2015)绥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张岩垫付款11383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刘洁负担。刘洁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张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洁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张岩有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