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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和罗某及罗某的两个子女来到桃源县漳江镇,当晚在该镇长乐宾馆228房住宿。次日6时许,陈某趁罗某上厕所及小孩熟睡时,将罗某放在她女儿床头的钱包盗走,内有重约25克的金手链一条,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金手链市场价为285元/每克。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桃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2015年6月5日,陈某退赔罗某现金人民币14800元。另查明,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陈某平时表现一般,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亲友及所在的社区愿意对其予以帮教与监管,并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李某、吴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桃价认字(2015)第7号价格证明书,收条,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到案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君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