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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岭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5)岭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娄海龙诉被告郭彬买卖合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海龙,郭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岭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娄海龙,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双鸭山市集贤县腰屯乡。被告郭彬,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海龙诉被告郭彬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海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为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娄海龙负担。审判员  颜庆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