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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鑫鹭燕汽车装璜服务部与邹海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7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鑫鹭燕汽车装璜服务部,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136号之五。法定代表人王龙兴,经理。委托代理人蓝燕飞,男,畲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邹海国,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鑫鹭燕汽车装璜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邹海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鑫鹭燕汽车装璜服务部债权576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