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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丽霞与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霞,章登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795号原告:曹丽霞,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登学,男,1988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霞与被告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查找,现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加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