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丽霞与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霞,章登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795号原告:曹丽霞,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登学,男,1988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霞与被告章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查找,现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加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