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执字第6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广柏与广州市零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61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柏,广州市零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6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代理人郭明、郭锦冰,分别系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零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思烨王广柏与广州市零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穗天劳人仲案字(2014)37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伙食补助费1295元、护理费7120元,病休假工资18674.03元、伤残补助金25613.7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4636.4元、工伤医疗补助金3659.1元、经济补偿金18295.5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法院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6138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