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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黄娓娓,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