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顾东江、金亮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东江。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晓艳。被告人金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全民。被告人靳建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庆。被告人严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郑贤超。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祎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及辩护人何晓艳、王全民、刘庆、郑贤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位于本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B6幢51号706室的住所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4080元的万宝龙牌手表一只、石英表一只、电子表一只、笔记本电脑等财物。2014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邵某位于本市江东区莘香雅苑10幢39号504室的住所内,窃得充电宝一只等财物,后被被害人邵某发现,三人逃离现场。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位于本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24弄109号201室的住所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63元的老凤祥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7875元的老庙千足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周大福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555元的明牌千足金挂件一个、价值人民币1290元的中国黄金千足金挂件一个、价值人民币2584元的老凤祥千足金项链及挂坠一条、价值人民币5980元的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条等财物。案发后,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已追还被害人。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本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24弄100号302室的住所内,窃得集邮册、黄金戒指等财物。2014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经事先商量,由金亮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与靳建福、严祥进入被害人毛某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望城花园2号楼24单元18-1室的住所内,窃得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牌iPhone4移动电话机一部、白色IPAD2平板电脑一台等财物。2014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顾东江(该事实已判决)、严祥经事先商量,由严祥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5号楼4105单元的住所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苹果牌iPhone5S16G移动电话机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型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人民币5000元、价值人民币34350元的AU18K黄金项链一条、铁达时女表一块、玉佩一块及若干首饰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东江处扣押到人民币47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经事先商量,以行窃为目的进入本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由金亮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该小区102号307室的住所内,窃得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539元、2774元的黄金戒指二枚等财物。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经事先商量,以行窃为目的进入本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由金亮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丙位于该小区100号405室的住所内,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双肩包一只等财物。后金亮、靳建福、严祥将上述二台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500余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严祥提出其在宁波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没有参与盗窃。辩护人何晓艳提出被告人顾东江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顾东江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全民提出被告人金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金亮从轻处罚。辩护人刘庆提出被告人靳建福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靳建福从轻处罚。辩护人郑贤超提出被告人严祥未参与2014年6月17日下午宁波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二起盗窃案件,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祥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严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位于本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B6幢51号706室的住所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4080元的万宝龙牌手表一只、石英表一只、电子表一只、笔记本电脑等财物。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1日下午,其位于本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B6幢51号706室的住所内,被窃万宝龙牌手表一只、石英表一只、电子表一只、笔记本电脑等财物。2、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万宝龙牌手表一只的价值。3、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供述在案。2014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邵某位于本市江东区莘香雅苑10幢39号504室的住所内,窃得充电宝一只等财物,后被被害人邵某发现,三人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邵某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3日中午,其位于本市江东区莘香雅苑10幢39号504室的住所内,被窃充电宝一只等财物。2、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供述在案。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位于本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24弄109号201室的住所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63元的老凤祥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7875元的老庙千足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周大福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555元的明牌千足金挂件一个、价值人民币1290元的中国黄金千足金挂件一个、价值人民币2584元的老凤祥千足金项链及挂坠一条、价值人民币5980元的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条等财物。案发后,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已追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吕某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5日下午,其位于本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24弄109号201室的住所内,被窃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老凤祥千足金戒指一枚、老庙千足金手镯一只、周大福千足金戒指一枚、明牌千足金挂件一个、中国黄金千足金挂件一个、老凤祥千足金项链及挂坠一条、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条等财物。2、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已追还被害人。3、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惠普牌Compad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老凤祥千足金戒指一枚、老庙千足金手镯一只、周大福千足金戒指一枚、明牌千足金挂件一个、中国黄金千足金挂件一个、老凤祥千足金项链及挂坠一条、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条的价值。4、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供述在案。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经事先商量,由金亮、靳建福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本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24弄100号302室的住所内,窃得集邮册、黄金戒指等财物。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5日下午,其位于本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24弄100号302室的住所内,被窃集邮册、黄金戒指等财物。2、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供述在案。2014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经事先商量,由金亮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与靳建福、严祥进入被害人毛某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望城花园2号楼24单元18-1室的住所内,窃得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牌iPhone4移动电话机一部、白色IPAD2平板电脑一台等财物。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毛某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5月26日下午,其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望城花园2号楼24单元18-1室的住所内,被窃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牌iPhone4移动电话机一部、白色IPAD2平板电脑一台等财物。2、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供述在案。2014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顾东江(该事实已判决)、严祥经事先商量,由严祥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5号楼4105单元的住所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苹果牌iPhone5S16G移动电话机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型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人民币5000元、价值人民币34350元的AU18K黄金项链一条、铁达时女表一块、玉佩一块及若干首饰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东江处扣押到人民币47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6月13日15时许,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新苑5号楼4105单元的住所内,被窃苹果牌iPhone5S16G移动电话机一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型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人民币5000元、AU18K黄金项链一条、铁达时女表一块、玉佩一块及若干首饰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到人民币470元发还给其的事实。2、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了AU18K黄金项链一条、苹果牌iPhone5S16G移动电话机一部的价值。3、被告人顾东江、严祥供述在案。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经事先商量,以行窃为目的进入本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该小区102号307室的住所内,窃得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539元、2774元的黄金戒指二枚等财物。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6月17日下午,其位于本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102号307室的住所内,被窃黄金戒指二枚等财物。2、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黄金戒指二枚的价值。3、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供述在案。2014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经事先商量,以行窃为目的进入本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由金亮望风,顾东江使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丙位于该小区100号405室的住所内,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双肩包一只等财物。后金亮、靳建福、严祥将上述二台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500余元。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6月17日下午,其在本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100号405室的住所内,被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双肩包一只等财物。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的身份。3、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3日抓获被告人金亮;于2014年11月19日抓获被告人靳建福的事实。4、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侦九队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严祥于2014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5、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顾东江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6、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供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东江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与原判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告人严祥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并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靳建福、严祥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的供述材料均证实了被告人严祥参与了在宁波市海曙区天景佳苑小区二次盗窃,故对被告人严祥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何晓艳提出被告人顾东江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王全民提出被告人金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刘庆提出被告人靳建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辩护人郑贤超提出被告人严祥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相符,可予采纳。对被告人顾东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亮、靳建福、严祥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原判决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金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靳建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严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严祥共同退赔给被害人毛成华、张银花、张艳违法所得人民币6313元、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牌iPhone4移动电话机一部、白色IPAD2平板电脑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双肩包一只。责令被告人顾东江、金亮、靳建福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吴坤、邵良军、吕飞凤、张行洲违法所得人民币46627元、石英表一只、电子表一只、笔记本电脑一台、充电宝一只、集邮册一本、黄金戒指一枚。责令被告人严祥退赔给被害人刘小娟违法所得人民币42450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型保险柜一个、铁达时女表一块、玉佩一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丹丹审 判 员 王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军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