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利其强、广州粤良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利其强,广州粤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8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邱尚启。被执行人:利其强,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粤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利其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利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0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利其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2039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125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利其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水云二街583号房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利其强所有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8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