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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长春与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春,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春,1970年7月19日。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长春与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的云鼎大厦在衡东县域内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明执行员  汤红本执行员  邓卫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赵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