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佩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