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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蒋银与蒋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银,蒋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44号原告蒋银,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蒋化忠,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刘邦勇,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银诉被告蒋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银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银撤回对被告蒋华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博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