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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陈天贵、连秀枝、郑万康、李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陈天贵,连秀枝,郑万康,李忠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陈天贵,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连秀枝,女,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郑万康,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忠旭,男,生于1981年5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天贵、连秀枝、郑万康、李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