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卢献彬、卢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卢献彬,卢忠山,卢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封开县,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温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献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919。被执行人卢忠山,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930。被执行人卢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912。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忠山、卢献彬、卢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46374.79元、利息470.1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5日),诉讼费48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偿还欠款,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