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行杨永莉罚金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425号移送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永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宛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杨永莉罚金刑一案。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永莉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法执字第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昌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徐存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