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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与王亚兵、程秋英、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474-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兵,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程秋英,女,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起,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与被告王亚兵、程秋英、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对张起在郏县信用社的存款(账号12713622300003297)在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王亚兵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起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在5000元限额内的冻结。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