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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卫成、吴希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卫成,吴希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东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光县东光镇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树彬。被告梁卫成,男,34岁,1981年7月2日,地址:东光县,被告吴希猛,男,33岁,1981年11月15日,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卫成、吴希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双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