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2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张绍利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革,张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0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66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绍利,男,1940年9月28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绍利应将其拆除的位于其正房西侧的墙重新垒建,恢复原状。但被执行人张绍利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选定他人代为履行,其间发生代履行费用人民币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绍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百五十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绍利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代履行费用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绍利代履行费用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卖被执行人张绍利代履行费用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福林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