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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与何燕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何燕波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88号申请人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世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杰,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丹,户籍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燕波,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渊,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委托代理人邱碧恒,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申请人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10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行为,拖欠员工工资实属公司目前情况的无奈之举。(1)企业经营这么多年,在行业里一直有着良好的口碑和诚信。(2)这次公司遇到了经济诈骗诉讼,公司也尽最大努力优先预付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被申请人何燕波则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拖欠何燕波工资事实清楚,何燕波以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符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何燕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并无不当。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以系因客观原因造成拖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书的落款处署名的仲裁员的姓名虽系打印上去,但有仲裁委盖章予以确认,该形式合符法律规定。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不是署名的仲裁员作出,其以仲裁员未签名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南劳人仲案(2015)110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鸿林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