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景明与王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付景明。被告王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明与被告王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明与被告王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景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