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某甲,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李某某起诉被告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李某某起诉请求:一、与被告离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皮某甲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9月20日根据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宴席。双方于1995年7月4日生育长女名皮某乙;1996年5月20日生育次子名皮某丙,现均已成年,独自在外务工。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共同在外务工,被告皮某甲长期不回家,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从2008年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经亲戚朋友的劝说也无法和好。后考虑到小孩的幸福,原告李某某决定与被告和好,但被告皮某甲予以拒绝,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某向垫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不属于本院立案受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