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汪海英、裘立忠与裘立忠、张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汪海英。被告:裘立忠。被告:张利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英诉被告裘立忠、张利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英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立忠、张利亚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英撤回对被告裘立忠、张利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汪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