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楼利勤,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