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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聪与邱晶光、陈富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聪,男,1995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晶光,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陈富娣,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与被告邱晶光、陈富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不是被告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不是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