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静与尚育涛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尚育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尚育涛。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395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