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费夫人衣柜厂与鄢青洪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贵夫人衣柜厂,鄢青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305号原告:新会区会城贵夫人衣柜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奇榜凤山工业区18号。经营者:张白兰。被告:鄢青洪,男,住江门市江海区海伦湾5栋1801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会区会城贵夫人衣柜厂诉被告鄢青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会区会城贵夫人衣柜厂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鄢青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会区会城贵夫人衣柜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撤诉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新会区会城贵夫人衣柜厂负担。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兆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