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43号罪犯唐俊,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麻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他三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8879元(含唐俊已赔偿的3000元)。被告人唐俊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2010年4月5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0日、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唐俊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唐俊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俊在服刑期间,因吸烟、内务卫生差被扣1.5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8.8分。本次减刑以罚金形式交纳民事赔偿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唐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俊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