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苏与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北京当代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马苏,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8836-4。法定代表人:闫国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林战清,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默,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原告马苏与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苏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常默、林战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苏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演员,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曾出演《北京青年》、《新白发魔女传》、《旗袍》、《北风那个吹》、《道德底线》等诸多影视作品;曾荣获“金鹰奖观众喜爱的电视剧女演员奖”、“华鼎奖励志题材电视剧最佳女演员”、“BQ红人榜年度电视剧偶像红人演艺大奖”等奖项;亦为安踏运动鞋等知名产品的代言,原告的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原告发现被告在第三方的宣传网站(域名:dzrbs.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一;bjd.com.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二)的网页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人流手术的商业宣传,并配以大量的人流手术有关的文字内容。原告作为一位公众人物,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其侵���页面的内容,容易导致社会公众的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主要认定事实、致歉诚意,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5、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成本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辩称:原告公证的两个涉案网站的内容和被告无关,并非被告发布的广告;涉案网站使用的照片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特征,一般人不能直观辨认照片为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络下载的照片确系原告照片,因此涉案网站使用照片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涉案网站、文章等均未提及原告姓名,��没有诋毁、影射原告的语句,更没有涉及原告的隐私,照片的使用和文字内容没有关联性,不必然使公众产生联系,文章内容也系科普介绍,没有侮辱、丑化、诋毁原告的内容,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国艺人,在演艺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9690号公证书所载,涉案网站一中名为《北京哪家医院做超导可视无痛人流》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女性照片(以下称涉案照片),图片上载明文字“‘意外’如水滴般划落有种人流很轻松咨询热线010-634000999”。文章显示“北京哪家医院做超导可视无痛人流?女性首选北京当代医院”、“为什么北京当代医院会成为您最佳的选择?”“北京当代医院—超导可视无痛人流的技术优势”等字样,文章尾部有“可以登录北京当代医院的官方网站www.bjmwh.com或拨打010-64000999进行详细了解”的字样,并附有一张“北京当代医院”的导航地图。涉案网站二中名为《北京哪里可以做可视无痛人流?》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作为配图,图片上载明文字“‘意外’如水滴般划落有种人流很轻松咨询热线010-634000999”。文章显示“北京哪里可以做无痛人流?要讲授讲解,北京当代医院是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等字样,文章尾部有“【北京无痛人流咨询网】www.bjmwh.com”、“【健康热线】010-64000999”的字样,并附有一张“北京当代医院”的导航地图,并有数个弹出窗口载明“您好,这里是北京市当代医院咨询中心”。被告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公证书上显示页面上网站、电话和地址系被告的信息,但被告不认可曾��在涉案网站发布过上述两个广告。原告申请该公证支出公证费800元。庭审中,原告出示了涉案照片相似的百度图片网站的页面图片,搜索框内显示“马苏”。被告不认可图片为原告本人照片。以上事实,有(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9690号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资料、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公证书公证的网页内容以及涉案照片人物图像,结合原告本人身份证图片与网页内容以及涉案照片人物图像的对比结果,可以认定涉案照片即为原告。以宣传被告无痛人流手术为内容的广告发布于涉案网站,广告中明确被告的网站、联系电话、地址,���事实表明上述广告即为被告就其经营项目、经营内容进行宣传的意思表示。虽被告主张未为上述民事行为,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了自身的商业宣传,未经过原告同意,在涉案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照片,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业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且被告为医疗服务的专业医院,将原告照片与“无痛人流”等字样放在一起的行为,易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误认为原告即为“无痛人流”的当事人,势必对原告产生一定影响,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将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本院将考量涉案网站受众、涉案照片所在位置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此外,办理公证是原告必要取证手段,对其支出的合理公证费,被告应予以承担,原告对其主张的其他维权成本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澄清事实,向原告马苏致歉,声明的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承担;二、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苏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马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马苏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负担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