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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建业与乔金鹏、冀州市殡仪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张建业。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金鹏,在冀州市殡仪馆工作。被告:冀州市殡仪馆。法定代表人:雷书勇,馆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负责人:刘国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笑冰,该公司职工。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业与被告乔金鹏、冀州市殡仪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仁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12时30分,张建业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淄村街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字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乔金鹏驾驶的冀T×××××号小型专用客车相撞,造成张建业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建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乔金鹏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乔金鹏所驾驶的冀T×××××号小型专用客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各一份。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建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公估费、交通费等共计44500元。十日内履行。将该款直接打入原告张建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冀州支行的账户上,账号为62×××66。二、原告张建业的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建业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