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夏春礼与周秀杰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春礼,周秀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夏春礼,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德州市人,系本溪煤矿下岗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崔俊歧,系本溪市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秀杰,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春礼诉被告周秀杰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春礼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春礼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庆 忠代理审判员 石尹镜明人民陪审员 孙 建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斗 洋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