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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会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会武,韩梅兰,王保军,宋洪恩,马国华,马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259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被告杜会武,男,58岁,汉族。被告韩梅兰,女,58岁,汉族。被告王保军,男,41岁,汉族。被告宋洪恩,男,48岁,汉族。被告马国华,男,50岁,汉族。被告马玉花,女,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会武、韩梅兰、王保军、宋洪恩、马国华、马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迅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