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汕头市XX木业有限公司、黄茂雄、黄伟东、黄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汕头市XX木业有限公司,黄茂雄,黄伟东,黄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67-2号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负责人许创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延东,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X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黄茂雄。被告黄茂雄,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黄伟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黄少娥,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诉被告汕头市XX木业有限公司、黄茂雄、黄伟东、黄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对被告汕头市XX木业有限公司、黄茂雄、黄伟东、黄少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6388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