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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立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庆丰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立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宝贵,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自诉人朱宝贵诉王庆丰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侮辱罪、虐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自诉人朱宝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朱宝贵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侮辱罪、虐待罪缺乏罪证;自诉人朱宝贵质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朱宝贵称,法院在立案环节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其提供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依法立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志杰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长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