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钟林与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钟林,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85号申请执行人:詹钟林。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藻。申请执行人詹钟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047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785号申请执行人:詹钟林,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003120195。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中路繁华大厦2A,机构代码:14531924X。法定代表人:李锡藻。申请执行人詹钟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047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