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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与泰安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玉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泰安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玉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执异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查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岱岳区。法定代表人闫玉霜,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玉霜。担保人马研,女,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泰安岱岳区泰安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李红军,男,1986年10月16日,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康乐新村康西14栋3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安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玉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担保人马研、李红军于2015年8月21日提供了预告登记权利人为马研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97弄21号1324室房产作为执行担保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研、李红军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马研、李红军向本院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97弄21号132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