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克海、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被执行人黄克海。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高晓鸣。被执行人高晓鸣。被执行人何莉。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克海、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高晓鸣、何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开商初字第27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200000元、利息161225.12元、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3317元、代理费118000元、本案执行费30893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27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包新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金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