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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沈东华、刘早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沈东华,刘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刘守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辽华,该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祥,渡普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沈东华,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嘉鱼县人。被申请人刘早英,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系沈东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沈东华、刘早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我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荣审判员 杜耀祥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梦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