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二小与丁劲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二小,丁劲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44号原告:徐二小,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劲松,村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风宾路100号联东U谷总部商务园2幢2号-3号。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鹏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二小与被告丁劲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二小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劲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二小撤回对被告丁劲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二小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