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邓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莉,邓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冯克莉,女,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邓晓燕,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克莉诉被告邓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克莉撤回对被告邓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原告冯克莉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