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行,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行,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负责人梁锋,系临潭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雪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雪梅在丈夫去世后,患有抑郁症,儿子患有发育方面障碍并伴有多动症状。在临潭县二中仅有住房一套,每月工资3868元,无银行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王 巨 莲审判员 东智加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