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6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莉与信桂林、王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信桂林,王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664-2号原告刘莉。法定代理人马瑞红。被告信桂林。被告王兴文,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547号原告刘莉与被告信桂林、王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6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信桂林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原告与被告信桂林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信桂林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信桂林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