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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姜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姜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104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已还本金5万元的利息1.1万元以及已还本金两万元的利息(本金两万元利息计算从2013年11月16日到2015年8月6日);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费8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横执字第01000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怀远支行的账户:6225061011015925977,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怀远支行的账户:6225061011009559980,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足额还清申请执行人的贷款,于2015年9月28日与申请人雷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长安路支行的账户6225061011015925977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怀远支行的账户6225061011009559980的冻结。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